关于评选表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 先进单位工作的通知
- 2019-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个协关于开展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办函〔 2019 〕 319 号),现就 评选表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先进单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原则
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先进单位的评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采取自荐、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协会互评推荐、中国个协综合考量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和国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二)有健全的理事会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规章制度完善;经费和会费能够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
(三)领导班子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注重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职业道德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勤政廉政、执行力强。
(四)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个私协会工作的要求,勇于开拓创新,在推进非公党建、开展遵法守信教育、服务会员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特别是积极响应和参与全国个私协会重要活动,为全国个私协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协会的职能作用发挥突出,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赢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社会的认可和会员的拥护;积极倡导和引领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个私协会和会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认为具备先进单位评选条件的,可 进行自荐,自荐需认真填写《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 1 ),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于 10 月 28 日前将初审材料报中国个协。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个私协会按照评选条件和多年来对相互工作的了解,进行横向互评推荐,于 10 月 28 日前将《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先进单位推荐表》报中国个协。
(三) 中国个协根据自荐、横向互评推荐以及各地近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办)初审,确定拟表彰单位,于 11 月 5 日前将初审结果反馈相关省市个私协会。
(四)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反馈意见,被确定为拟表彰单位的,分别在省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单位名称和简要事迹。 11 月 20 日前省级协会将公示结果汇入全省推荐工作报告一并报中国个协,计划单列市将此项情况专报中国个协。
(五)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单位进行复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1. 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业绩,实行自审负责制,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规范性。
2. 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荐或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自荐或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要高度重视 这次评选表彰, 认真总结近年来协会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并自荐的,要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
评选表彰工作其他有关事项,依照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个协关于开展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新京 程华
电 话: 010 - 82262009 / 82262010
邮 箱: zggx1986@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个协组联部, 邮编: 100088
附件:
1. 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2.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先进单位推荐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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