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对外开放扶持政策

2020-04-28
        为适应新形势下同江市对外开放发展需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结合同江市"深入推进外贸兴市战略,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各项工作"的思路,进一步推动对外经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对外贸易方面(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

        第一条  市属外经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贸易额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进口贸易额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非同江口岸进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扶持,其中:进口高新技术商品(税则号列为85.41 85.42),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扶持。从同江水运口岸进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扶持,其中:进口小麦、大豆、荞麦、泥炭商品,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扶持;进口高新技术商品(税则号列为85.41 85.42),1美元给予0.12元人民币扶持;进口木材、水产品、肉类、中草药、饲草、松籽、油菜籽,1美元给予0.18元人民币扶持;进口煤炭商品,1美元给予0.7元人民币扶持。

        第二条  为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市属外经贸企业在同江市开展加工贸易,按照企业加工后产品的出口数量给予扶持,加工量在100吨(含100吨)以上,每吨给予100元人民币扶持。

        二、对外合资合作方面(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市属外经贸企业在境外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并完成投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在市商务和口岸局备案,给予企业20000元人民币扶持。

        第四条  市属外经贸企业在俄从事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每雇用1名同江籍劳务人员,给予500元人民币扶持(劳务人员在俄务工时间连续不少于3个月)。

        三、口岸方面(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海关负责)

        第五条  对在同江水运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给予如下扶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一)在同江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或1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万吨或1万立方米),每万吨或万立方米给予20000元人民币扶持(按整万吨或整万立方米计算)。

        (二)未在同江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或1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万吨或1万立方米),每万吨或万立方米给予2000元人民币扶持(按整万吨或整万立方米计算)。

        第六条  从同江水运口岸进口木材、煤炭、泥炭、小麦的企业,给予每立方米(吨)15元人民币的运费补助扶持;从同江水运口岸进口大豆、油菜籽、水产品、肉类、中草药、饲草、松籽的企业,给予每吨20元人民币的运费补助扶持;对在同江水运口岸通过江海联运进出口货物的组织运输企业,给予每吨货物50元人民币运费补助扶持;对在同江水运口岸开展火车与港口联运的集装箱运输企业,给予每个集装箱(重箱)2000元人民币运费补助扶持,汽车与港口联运的给予每个集装箱(重箱)800元人民币运费补助扶持。

        第七条  为提升港口作业服务水平,扩大同江水运口岸进出口货物吞吐量,对在港口(自用港口除外)装卸的服务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完成装卸货物标准,每增加1万吨货物装卸,给予15万元人民币扶持(按整万吨计算),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加工业方面(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同江水运口岸入境原材料在同江市落地加工,从其他口岸购进同江口岸已有品种的木材用于加工不享受本政策规定,同江口岸不能进口的木材品种在其它口岸购进享受本政策。市属各类加工企业利用进口的木材、泥炭土、废纸、大豆、油菜籽、水稻、玉米、水产品(海关归类第三章)、蜂蜜和松子等产品在同江市进行加工销售,按照加工产品销售量给予扶持,以同江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上具体销售数量为核准依据。其中:废纸、大豆、油菜籽、水稻、玉米、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100元人民币扶持;泥炭土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50元人民币扶持;水产品、蜂蜜和松子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吨(含1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100元人民币扶持;木材加工为木制品的产品或木制品组件销售量在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0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300元人民币扶持;木材加工为锯材的产品销售量在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30元人民币扶持,产品销售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40元人民币扶持。

        五、税收方面(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第九条  在同江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纳税额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纳税金额中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给予扶持。

        六、其他方面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商务和口岸局、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金额由财政局、商务和口岸局、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核算,税务局、海关部门配合数据核查,财政局按年度予以拨付。同江铁路口岸过货量及贸易额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市属外经贸企业从同江水运口岸进口,是指贸易货物在同江水运港口入境的。


        第十一条  已得到本政策第一条扶持,不可兼得《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中央转移支付政策第六条第三项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其他条款可以并列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

        第十二条  若本政策制定的条款与国、省出台的同类政策不一致时,以国、省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两年,按年度给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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