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6-19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0〕69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地要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聚焦个体工商户所需,帮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协助采购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推动餐饮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鼓励提供无接触式外卖配送、打包自取、分散供餐等方式服务;支持餐饮个体工商户采取单独就餐、隔座就餐等方式恢复正常堂食供餐,助力餐饮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二、推行个体工商户"不见面"准入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依托微信平台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系统,在各办事窗口设置自助服务终端,为创业投资者就近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助查重、自助登记、自助打照等自助式服务。畅通电话咨询、政务网站等多种政企互动服务渠道,及时指导和帮助个体经营者解决注册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依法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菅场所)申报承诺登记制度、集群注册等创新举措,严禁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上设置"隐性门槛",增加额外的申请材料和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禁设和限制性清单。支持各地分行业、分业态释放市场主体住所资源,适度放宽"住改商"限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共服务。对个体工商户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专利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依申请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利用"知创福建""知创中国"双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举报投诉受理咨询服务。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维权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依托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平台搭建金融机构对接线上专栏,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线上宣讲和实务培训,帮助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深入了解相关扶持政策、融资渠道、办理流程等信息,促进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对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商标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托管及维权援助等服务。

        五、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精品工程,夯实个体工商户服务项目。加强宣传,提高政策、法规关注度和覆盖面;完善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法律援助服务,深化权益维护力度;突出融资信贷合作平台建设;强化劳务用工协作机制;提升经营管理与技术技能培训品质;优化经贸投资交流内容和形式。

        六、延长证照到期事项办理期限。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对餐饮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后有效期届满,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实施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明的,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内视同有效。为解决全省约30万从业人员证书到期无法上岗和数万家食品经营者缺工停产停业问题,到期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仍然视同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积极协调组织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帮扶获证组织复工复产,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获证组织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七、延长年报时间。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截止日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便的重要作用,大力扶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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