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 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07-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坚持慎终如始、精准落实好外防输入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千方百计纾解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和经营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出如下意见。

        加快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一)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复工复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试行)》等各项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快速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各地州市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尽快组织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及防疫物资需求。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做好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健康证明(健康码)跨区域互认,有序快速组织低风险区域的疆外人员返疆返岗。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协调购置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必要防护物资。

        (三)加强物流服务保障。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各地州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鼓励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发挥电子商务及网络平台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降低经营成本

        (四)实行税收减免。落实国家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遵照国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后续补办停业手续;个体"双定户"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营业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定额。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五)减免用房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或摊位(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区服务用房及商业店铺等)的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租金。各地政府支持持有物业的民营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减免、延期收缴个体工商户房租,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六)降低水电气暖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水、用气、采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缓缴期满后,个体工商户足额补缴缓缴的电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不影响其享受现行的电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名单。落实国家阶段性降成本相关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气价、水价、采暖费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鼓励各地州市政府出台更优惠的用气、用水及采暖收费政策。

        (七)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登记和缴费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八)减免相关服务费。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培训机构,开通应急检测24小时绿色通道,免除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从业人员培训费用;对停运的出租车辆,由各出租汽车公司予以减免3个月管理费(承包费);支持业主或收租单位免收居民2个月停车费。"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权利人变更登记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且为小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未正常开业且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2020年上半年营业场所的网络使用费。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九)加大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金融机构对全区所有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额度,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十)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合理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引导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制定"个转企"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推动"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

        (十一)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

        (十二)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确认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十三)加强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对个体工商户参保的经营性车辆顺延2个月保险期。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费优惠。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四)强化资金支持。自治区设立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且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各地政府予以适当支持。自治区财政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十五)提高奖补水平。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疫情期间,各地对启动资金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支持帮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励。

        (十六)支持自主创业。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地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按摩机构及个体创办的残疾人扶持性就业机构,各地按照每个机构不低于8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

        提升营商服务水平

        (十七)包容审慎市场监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吊销。各地州市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坚持非禁即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经营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州市出台临时性释放经营场所的暂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建筑、独门独院的住宅、经社区同意的小区住宅等允许改为经营场所。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尽快建立全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十八)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可选择证照寄递。对于从事小餐饮、食品销售、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备案由社区承办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审批文件,不因升级导致的主体组织形式、名称的改变失去法律效力,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延续使用。全区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引导中介机构优先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个体工商户出现矛盾纠纷,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建立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疫情期间对2019年社会组织年检期限延缓至2020年8月31日。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属事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社区帮助指导个体工商户做好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服务。加强对餐饮、食品零售等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党的统筹领导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服务,拓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工作职能,将其更名为自治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统筹负责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完善推进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工信、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与工商联、各级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工作协同,做好政策落实、问题解决、建强基础党组织等工作,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政策落实评估工作。

        (二十四)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个体工商户发展和服务个体工商户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个体工商户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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