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有何规定?
- 2020-07-13
答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参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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