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既往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07-13
        问:哪些既往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020年4月20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参见《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页尾

协会简介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协同办公
版权所有: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京ICP备19043606号-1 技术支持: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