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有哪些规定?

2020-07-14

        问: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有哪些规定?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该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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