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 2020-06-03
- 来源:
- 财政部
关 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办预〔2020〕30号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核对象
按照财金〔2020〕5号文规定,对已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二、审核依据
1.《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三、审核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贷款企业是否纳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的支持范围;贷款企业贷款用途和额度与疫情防控扩能增产任务是否相匹配,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贷款企业贷款时间是否合理,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湖北省可予以延长);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金额是否准确;贷款企业贷款合同、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是否完备合规等。
四、审核重点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一是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二是将优惠信贷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三是信贷资金长期留存闲置未用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显不属于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五是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对存在上述一、二、三类问题的贷款企业,其对应的信贷问题资金不予贴息并将追回。对存在四、五类问题的贷款企业,纳入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其全部信贷资金不予贴息,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协调取消相关贷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优惠信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审核流程
贷款企业按照财金〔2020〕5号文等文件规定,及时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为便于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也统一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专项优惠贷款合同和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并于4月20日前将初审报告、审核意见表及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资料、人民银行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监管局进行审核(4月20日-4月30日发放贷款资料应及时审核,原则上5月4日前应全部汇总报送监管局)。
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在审核意见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并于5月15日前将复审报告、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审核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贴息资金申请做到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灵活采用资料线上报送、线上审核等方式,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便利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做出判断,按时保质做好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监管局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的信息。
(三)各地监管局要与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加强沟通协调,4月13日前要向金融司、预算司报送审核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并在工作中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便于部内司局全程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联系人及电话:
金融司普惠金融处 易赟 010-68553262,68551232(传真)
预算司预算监管处 张振 010-68553919
附件: 1. 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2. 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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