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经民政部2018年9月14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助推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

        本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广大会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的信心。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二)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职能作用,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创新服务机制,贴近市场、贴近企业,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和管理培训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七)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和诉求反映通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不断强化,协助营造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八)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九)开展创业创新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创新、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二)强化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三)承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2.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为推动有关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研究策划,并协助办事机构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从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费等收支符合国家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2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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