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0-06-12
- 来源:
- 阳泉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和中小微企业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支持
(一)2020年,在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减的前提下,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要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全面拓展抵质押范围,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存货抵押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市商业银行、阳泉农商行、盂县农商行、平定农信联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收入超出银行运营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其他各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阳泉市银保监分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商业银行、阳泉农商行、盂县农商行、平定农信联社、晋商银行、各金融机构)
(三)在2020年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在市场化利率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在市场化利率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保监分局)
(四)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支持(中央、省级财政贴息比例5: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内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五)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参与我市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合理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融资担保费至1%以下,简化反担保措施;对受疫情严重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可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六)用足用好企业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各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提供倒贷续贷的应急周转保障服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期限,降低使用费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加大财税支持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优势、有发展前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财政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拨付技改、科技、小升规、股改、双创基地等专项资金。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而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按比例拨付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在疫情期间,为扩大、转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的企业,在2020年市级技改资金评审中予以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稳岗政策
(十一)对参保的全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1至3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县区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信局)
(十四)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严格落实上级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严禁发生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服务水平
(十六)优化防控期间政务服务。所有可网办事项全程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对确需现场办理的重大项目和特殊紧急类事项,实行电话预约办理。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立项目手续办理清单,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项目单位对接,实行一书承诺,网上签诺,并联办理,所有审批按最低时限执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七)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所涉及的防疫物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十八)因疫情"不可抗拒",导致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时履约经济合同,发生法律纠纷的,应及时给予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本意见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确定,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从优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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