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2020-06-18
- 来源: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等
关于给予本市相关 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委(商务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重点企业用工、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生产能力应急征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经区经委(商务委)审批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允许开工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区经委(商务委)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实际复工生产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经委(商务委)核实,不得超过2020年1月该企业的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
(三)资金渠道
由市级财政统一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
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本市企业2019年裁员率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提供各区。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
(三)资金渠道
由市级财政统一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以参保单位为主体向社会保险征缴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在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和《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各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牵头制定操作办法;经委(商务委)要对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严格审核;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享受补贴的指导工作。
(三)为避免人员聚集,各区可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信息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裁员率的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发放稳就业补贴。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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