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0-06-19
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 [2020] 2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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