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2020-06-24
- 来源: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 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广东分公司、中海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天然气销售中心、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鹏进口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缓解企业用气成本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中石油销售广东分公司、中海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天然气销售中心要严格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按实际气量结算,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其中,按照承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广东分公司执行政府指导价资源的门站价格不高于2.0196元/立方米,中海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销售给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价格(不含省内管输费)不高于2.142元/立方米。各地要积极与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协商沟通,争取尽可能优惠的气价政策。
二、阶段性降低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2020年2月1日到6月30日,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输费,以及广东大鹏进口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气化管输费均按90%结算。
三、阶段性降低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
2020年2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差价要在2019年全年实际平均购销差价的基础上下调10%.各地要结合当地气源气价等情况,尽快测算确定当地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的用户到户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优惠政策,把上游气源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及城镇管道燃气购销差价三方面降价空间全部让利终端用户。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出台具体降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工作,尽快出台当地具体降价措施,切实降低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二)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各地要从严控制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的配气价格,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各环节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不得截留上游降价红利。同时,做好与下游用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及时报送降价情况。请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广东分公司、中海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华南天然气销售中心于3月底前将降价方案及城镇燃气和电厂等用户的降价情况报我委(价格处)。各地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当地天然气气源构成及价格情况,同出台的政策、降价金额,存在问题等情况于3月底前一并报送我委(价格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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