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7-01
        1.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措施的通知》中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2. 实施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执行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正面清单。(清单见附件1)

        3.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试点范围见附件2)

        4. 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协同精准、高效便民的原则,修订编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具备承接能力的条件下,将矿产资源探矿、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与投资规模,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5. 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一企(户)一策""一园(区)一策""一行(业)一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受理",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6. 《名录》外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在《名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项目除外),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提供任何环评报批手续。

        7. 部分改造类项目不再报批环评手续。对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评文件,由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8. 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开展非涉密环评基础数据共享,降低企业环评文件编制成本。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不得设置额外条件。

        9. 加强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形成环评与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数据".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10. 加快环评审批进度。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开展并联审批,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不必要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征求,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征求。

        11. 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清单见附件3)

        ?12. 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企业,减少监管执法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执法频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13.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当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轻微问题可边生产边整改。

        14. 做好环境风险应对。指导涉医、涉化、涉危、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储存和处置单位开展生态环境隐患自查、自报、自改、自验,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指导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等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予以应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5. 加强环保督察问题协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各项工作,早谋划、早行动、早布置,确保如期完成整改目标。强化调度分析和配套支持,积极推动重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实现全面复工复产或加快工程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指导协调,科学分类施策,帮助企业加快整改进度。

        16.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协同推进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7. 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良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保专项资金、排污权、碳排放权、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为企业环境信用建设提供指导,对完成整改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即时予以修复。

        18.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转变资金补助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困难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协调落实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19. 推动创新绿色金融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实施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改造环保治理设施。

        20. 加大技术指导帮扶力度。开展企业"环保管家""环保顾问""企业环保接待日"等活动,组织环保专家深入一线,了解实情,现场办公,提供环保对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定点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为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提升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企业知晓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21. 充分考虑企业关切诉求。制定出台涉及企业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企业意见,系统谋划、超前布局,加强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及实施后评估,实施前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22.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落实《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深化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依法依规、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无法定依据的盖章、证明环节,最大限度"减证便民".

        23. 及时清理政策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文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4.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各督察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将支持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动、同步落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主动服务、主动对接、主动推送,为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25. 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政务系统建设。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实行线上受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辅助日常办公。应用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26. 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支持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宣传,做好舆情应对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或者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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