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 2020-07-01
-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 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20〕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企业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大型企业名单,银保监管机构负责提供金融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名单,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名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统计、银保监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对接,加强信息共享,精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紧盯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和新增就业项目,以农民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大基金征缴和扩面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各地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减收增支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对已经补缴纳入人员,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规定进行排查,分类妥善处置。因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无法完成预算的,省里将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五、各地要大力优化简化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不因减免单位缴费影响职工个人待遇。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也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4月起,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局意识,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政府要确保将该归集的基金及时足额归集到省,将该由各级承担的责任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各市按时将基金足额归集到省,并按月通报资金到位情况。省政府将加大调度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市按程序进行约谈问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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