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2020-06-19
- 来源: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直医保参保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0﹞6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和期限
(一)减征对象。对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不变。机关事业等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结束,合计减征月数为5个月。
(三)缴费抵退。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由省医保中心重新核定单位应缴费额,应减征部分退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银行账户。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2019年度未按时足额缴费且2020年1-2月份均未缴费的企业,暂不纳入本次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支付
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省直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仍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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