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 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

2020-06-12
来源: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

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 用工输 送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重点缺工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

        (二)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

        二、补贴标准

        (一)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输送用工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600元。

        (二)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生30人以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在此基础上,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实习)每增加1个月,再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用工输送补贴。每输送1人累计补贴最高1000元。

        (三)输送同一名劳动者(学生)每年度只可享受一次用工输送补贴。输送劳动者(不含实习生)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岗不足3个月的不享受补贴。

        (四)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经办流程

        (一)重点缺工企业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包括劳务派遣用工);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资分配等政策规定;当季缺工人数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缺工100人以上;近三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本市缺工企业,可向坐落地区人社部门提出缺工备案申请,并提供企业招工简章。

        (二)审核发布重点用工信息。各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缺工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并核实具体情况,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重点缺工企业,纳入用工输送补贴范围,并在市人社部门指定网站和本区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企业缺工情况和招工简章。

        (三)输送人员信息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后,应及时向用人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进行输送人员信息登记,提供输送人员名册、劳务合作协议书等资料。

        (四)用工输送补贴申请和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可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名册、输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职业院校账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特殊重点企业,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不受用工规模、缺工数量、一次性输送人数等条件限制,申请重点缺工企业备案登记。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其输送人员工作(实习)满一个月的,即可申请用工输送补贴。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可按月予以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具体经办工作,要细化经办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监管,提升经办服务效率。要全面落实用工输送补贴和其他服务企业用工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二)各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申请补贴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以欺诈冒领、伪造材料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各类就业补贴的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指定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天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作为市人社部门负责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市级经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工作组织推动、数据收集汇总、缺工信息发布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采取数据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80号)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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