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0-07-02
- 来源: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财金〔2020〕10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内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等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确定,分为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类,详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清单》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同一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清单》中多个类别的,按产量(产值)比重较大类填报。
(四)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五)申报企业需填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审核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生活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医疗应急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省国资委统一审核所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类别汇总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省属非国资委管理企业可直接按类别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
(四)各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生活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医疗应急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类别分别审核汇总省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由省级对口部门调整出名单,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级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申报单位(企业)于每周二中午12:00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汇总申请企业名单及《信用承诺书》),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进入名单企业,按原申报渠道通知相关企业。
(三)名单管理中涉及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联系人:吴亚璘、钟志明
电话:86705890,86705742
邮箱:scfgwcjc@163.com
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改处联系人:罗宇璨、何长远
电话:86265712,86263273
邮箱:474109369@qq.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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