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通知

2020-06-1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于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通知
内国资发[2020]2号

各区属监管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发挥国企社会责任和担当,现就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租金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和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自治区出资监管国有企业集团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企业房产。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权属为区属监管企业的房产。

        2、免收租金情形。是指中小企业承租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区属监管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免收期限。免除2到3月份两个月租金。

        4、依申请减免。中小企业申请租金减免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签订证明文件时,要结合财税政策要求。

        将承租区属监管企业经营性房产转租他人的,属转租行为,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出租房产所有人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落实到实际承租的中小企业,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受益。

        二、组织实施

        区属监管企业应对所属企业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快速受理中小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监管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三、办理流程

        在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办理过程中,应做好摸底排查、告知、依申请受理、履行审批等程序步骤。

        提高疫情防控意识,避免造成人流集聚,减免租金事宜办理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配套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有关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对区属监管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经审计认定后,视同利润加回。对政策性减免租金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区属委托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国资委。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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