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2023-07-11
来源:
南平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奖励政策

        (一)认定条件

        1. 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进行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3.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3000万元,年度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

        5. 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1200万元,年度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6.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

        (二)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类型

        1.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

        2. 台湾百大企业(中华征信所)、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3. 福建省行业20强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600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台港澳办、工商联、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三)奖补政策

        1. 注册设立补助。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运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2. 办公用房补助政策。(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2)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成或购置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为计算参考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3. 上市奖励。总部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4. 经营贡献奖励。(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营贡献奖励前2年可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8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4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该项奖励资金需扣除建造或购置办公大楼以及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的补助部分。5年后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2)对本地现有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该新增量的3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对于超过10%部分,每新增三个百分点,按该新增量的5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暂定为5年。

        5. 融资贴息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总部(不含下属机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 规费减免或返还。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5年后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7. 鼓励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能级提升。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20年起,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行业20强和台湾百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首次被评定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台港澳办、工商联,延平区人民政府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奖励政策

        (一)认定条件

        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实缴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注册资本实缴6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二)奖补政策

        1.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2%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2. 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计算方法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3. 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三、区域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奖励政策

        区域型总部是指企业的子(分)公司虽未行使总部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块,或统一负责某一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管理区域超过2个地级市,且在本地年度入库税收超过300万元的区域总部,自认定当年起,经营贡献奖励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6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四、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奖励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10亿元且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晋升资质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一类资质)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三)建筑安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并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并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5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四)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南平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地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非本市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在我市缴纳的,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五、新业态企业认定及奖励政策

        按照《南平市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执行。

        六、服务类中介机构总部、本地金融机构总部、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重新登记为子公司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一)服务类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且年度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按该机构汇缴我市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二)本地金融机构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三)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重新登记为子公司的,该子公司对我市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8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40%为计算参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

        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职能型总部在现有总部职能基础上增加两种及以上总部职能,区域型总部在现有管理区域基础上增加一个及以上地市级管理区域,且入库税收增量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个企业可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对兼并重组的建筑安装总部企业,按兼并重组时产生的契税、印花税的50%为计算参考给予补助扶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延平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一)融资贴息。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认定(参照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之日起5 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备费用补助。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对其非财政资金购入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予以一次性补助。采购省内设备占设备金额8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60%予以补助;未达到80%比例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40%予以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强成果引进。对引进外省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中介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税收贡献额,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税务局

        九、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大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底价根据项目所在地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二)支持企业发展人才战略。对总部企业高管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总部企业人才和员工,在本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可按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项目金额的80%为计算参考,对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三)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领导与总部企业挂钩机制,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加强联络协调、统筹、对接、服务,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特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依法研究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具体扶持措施。引导企业将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再投资再生产和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发展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市财政局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本行业总部企业,市人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健委要指导各县(市、区)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提供落户、就业、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履约管理。各县(市、区)要用好政策,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地特色研究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同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单清册和享受优惠政策台账,每2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不再具备总部职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的总部企业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细化企业履约条款,对享受总部企业政策后跨地区变更注册地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总部企业政策,并要追回相关奖补资金,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依法将有关情况推送征信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财政奖补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主选择申请项目,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地方经营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贡献额,新业态总部企业还包括个人所得税贡献额);如超过部分,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总部企业的认定及政策兑现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此措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涉及省级集中部分的,由市级财政负责落实。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7〕179号)同时废止。
页尾

协会简介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协同办公
版权所有: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京ICP备19043606号-1 技术支持: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