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管理

2011-03-23
来源:
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网站
摘要


       1、党组织应建立哪些党费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和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主要有:

       (1)收缴制度。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有严格的手续,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收缴,登记造册,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2)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定期检查,定期公布。

  (3)使用审批制度。凡动用党费,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动用党费。

  (4)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必须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下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5)检查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制定党费检查制度,对下级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党员应怎样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由党员本人把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在没有划分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员本人直接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3、新入党的党员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4、党员无力交纳党费怎么办?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出党员,党费交到哪里?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千元以上的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后,所交党费是否应退还本人?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缴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应退还本人。

  
8、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怎么办?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自觉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费的收缴是怎么规定的?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6、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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