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会员中大力开展“学法、知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1-07-19
来源:
中国个协
摘要:  

关于在全国会员中大力开展

“学法、知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个协字[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按照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多年来,我们坚持在全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中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个私企业会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此,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配合“五五”普法宣传,在全国会员中大力开展“学法、知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

   一、活动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服务宗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扎实开展“学法、知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活动,引导广大会员不断提高守法自律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内容和步骤

   (一)组织宣传阶段(6-7月)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制订活动计划,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在会员的经营场所周围设置法制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通过小黑板、小广播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二)学习培训阶段(8-10月)

  
各地的学习内容要以宪法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特别是与会员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及其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学习活动可以采取自学、组织讲座演讲、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要注重结合时事案例,生动灵活地把法律知识融入会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之中。

  为使学法活动学有所依,中国个协专门编辑了《经营者实用法律问答》,作为此次活动的学习材料,帮助会员企业更多地了解、掌握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总结验收阶段(11-12月)

  
由各省级协会负责组织本省的总结工作,依据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由各省协会推选此次活动的优秀组织奖,对先进单位予以表扬。  

   三、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协会要充分认识加强会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此次“学法、知法、用法”宣传教育活动也是全系统“五五”普法的收官之举,是对五年来普法工作成果的检验。协会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会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把“学法、知法、用法”活动列入协会的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活动机制,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按照活动计划,落实职责分工,并为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协会要结合会员的文明创建、诚信经营等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特别要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宣传活动,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用法,要以“学法、知法、用法”活动为载体,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会员不仅做到守法经营,更能依法维权,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学法用法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还要利用协会法律维权中心、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会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成果。

  请各地协会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开展活动情况,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中国个协宣教部(电话传真010-66517787  电子邮箱
xjb3526@163.com )。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协会长、副会长

页尾

协会简介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协同办公
版权所有: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京ICP备19043606号-1 技术支持: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