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 2020-06-23
- 来源: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提出要求。为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交金额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市场监管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2日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四、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协会简介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协同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