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2020-06-12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 省财政厅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冀财金〔2020〕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形势下,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55)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将加快开展股权投资,重点投资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五、省级财政将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奖补激励。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

        七、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八、到2020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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