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3-04-26
        第一条 注册落户。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 性 补 助,20 亿 元 以 下、10 亿 元 以 上 的, 给 予 不 高 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二条 经营贡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 方 财 政 贡 献 总 额 50% 给 予 补 助,后 两 年 分 别 按 企业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 (区)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三条 产业链招商。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 亿 元、5 亿 元、10 亿 元 的 产 业 链 上 下 游 关 键 配 套 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房产补助。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企业发展。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 次 超 过 500 亿 元、100 亿 元、50 亿 元、30 亿 元 的总部企 业,分 别 给 予 经 营 者 100 万 元、50 万 元、30 万 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存量总部贡献。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 日 起,3年内申报奖励的,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申报年度增加部 分 给 予 50% 补 助。由 市、 (区) 市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人才政 策。支 持 总 部 企 业 将 奖 励 资 金 的 1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总部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奖励给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指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格、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 突 出 的 人 才)。总 部 企 业 人 才 奖 励 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对总部企业中符合青岛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安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等待—3—遇方面,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省级认定奖励。按 《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获山东省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便利化。可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鼓励总部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出入境便利化。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 入 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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