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

2023-04-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外资”要求和省、市“双招双引”工作部署,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19〕2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制定《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

        二、奖励内容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3.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5.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6.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各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指引》执行,或自行制定实施指引。

        三、认定依据

        1.新项目指2018年9月21日后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2.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增加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4.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

        5.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6.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四、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证明;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

        4.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5.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表,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五、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申请提报企业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查验相关申报材料。

        2.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

        3.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定期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5.除“一项目一议”项目外,相关区(市)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应由青岛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拨付给相关区(市)。

        (二)“一项目一议”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提报当地区(市)政府(管委)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经区(市)初审,报青岛市商务局审核后,提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监督检查

        青岛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含利息),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七、实施期限

        1.本《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本《实施指引》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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