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优惠政策 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2012-03-05
来源:
人民网
摘要:人民网合肥8月22日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人民网合肥8月22日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省委、省政府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要推进思想解放,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总体要求是: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富民强省的关键来抓,在放手发展中实现提高,在促进提高中加快发展。以鼓励创业为突破口,放宽创业领域,完善创业机制,营造民间创业与外来投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以促进提高为着力点,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组织制度现代化、生产布局集群化,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以优化环境为保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促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状况、生产要素供给条件、公共服务质量有显著的改善。

  《决定》强调,要放宽市场准入,全方位鼓励创业。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相关审批或改为登记备案,或改为企业注册后审批;从2004起,将企业注册审批制改登记制试点扩大到合肥市和全部省级开发区。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省级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工贸型公司制企业,实行不再核定企业具体经营范围的制度。除建筑业等特殊行业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降至3万元。创办科技型、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公司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创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施预备期管理。在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对外来投资者来皖创办民营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进一步放宽离岗创业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领办民营企业,鼓励下岗创业,鼓励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创业。   《决定》强调,要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将一定比例的企业净资产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制定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各级政府要整合并集中使用涉农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规模开发。推行特许经营权招标制,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共产品定价政策及其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清除民间资本进入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加大改革力度,以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加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学校、医院、外贸公司、旅行社、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充分利用政策、各类扶优扶强资金,加强对重点民营企业(集团)的扶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以园区为载体,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企业的产业集聚。

  《决定》强调,要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全面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资金。加大纠风治乱力度,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评、乱拉赞助。在省工商联设立全省民营企业权益维护中心,援助民营企业维权投诉。推进银企合作,扩大对民营企业授信。壮大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组建民间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互助担保,开展商业担保业务,支持省、市两级担保机构等扩大再担保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事代理服务,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中级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职业推介、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开展人才租赁试验。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租赁高层次人才,由省、市政府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可直接租赁集体土地,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推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强化公务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办好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政策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

  《决定》要求,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各级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职能,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担保体系建设等的扶持。扩大党组织在民营企业的覆盖面,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强化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赋予其部分现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建立全面、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统计制度,从2004年开始,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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