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治化建设

2011-10-12
来源:
深圳个协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在法学理论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毛泽东和董必武。纵观这一时期的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第一代法律探索的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1.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2.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3.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4."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5.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6.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的初步阐明。 

     二、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律实践中的艰难探索

      从实践上来看,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从而走上法治之路,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一个极为艰难的选择。这种艰难体现在历史代价上,也体现在客观现实中。 

     新中国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律实践,大致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4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起步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9月29日,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随后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在否定国民党司法的同时,要代之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

       第二阶段:1954-1957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奠基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并提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等科学的法制思想。在党的领导下,1954至1957年间,年轻的共和国赢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从1954年9月至1957年上半年,三年时间内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730多件,也第一次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第三阶段:1957-196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出现严重偏差

      1957年春夏之交,“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法律理念开始出现偏差和错误,并日益严重。一些关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正确主张,都被作为右派言论来批判,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传统的无视法律的社会心理与强大的否定法律的政治潮流相结合,法律虚无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第四阶段:1966-197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作为破坏法制的产物,又在更大程度地破坏着法制。破坏法制秩序的一件大事,就是停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 在司法领域,“砸烂公检法”使得司法机构在受到破坏的同时,司法程序也被彻底否定了。一些非法、专横、残暴的规定等成为关押、杀害无辜者的根据,一时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三、法制建设发展成熟期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通过新中国第三部《宪法》,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提出了以下法律观点:一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是,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随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司法部得以重新重建。律师工作得到恢复。1982年12月4日,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正式通过实施,强调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性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大方面: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但是,在以后的法制建设途程中,又经历了一些曲折。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别,走了整整二十年!  

     四、依法治国理念的转变及发展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邓小平理论法律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此,在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是中国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为中国在21世纪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  

     1、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2、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3、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4、关于讲法治与讲政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5、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6、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别,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摒弃“人治”传统,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五、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

    (二)和谐法治观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而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2005年11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赋予法治以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民生法治观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正在通过矛盾纠结、利益冲突的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无法绕过的暗礁,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相对于百年前的民主,民生已然成为中国普通民众更迫切的需要。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由之路;建设民生法治,是中国现代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希望所在。

      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民生话题贯穿始终。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是人权问题。在权利内容上,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三大权利完全体系化。可以说,在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体系中,包括这种新的全面的人权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通知所反映的内容正是民生法治观的体现。  

     中国现代法治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从民主到民生,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六、小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县的理念深入人心,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正在逐步形成。虽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但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些问题都将得以解决。

参考资料:本文所涉内容及相关信息引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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